(2017)吉06执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与郑汉林、赵宝香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汉林,赵宝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执复2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郑汉林,男,1944年12月12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退休职员,住白山市。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赵宝香,女,1947年8月29日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公司退休职员,住白山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诚,该行行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支公司与郑汉林、赵宝香借款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郑汉林、赵宝香认为临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681执异字2号执行裁定错误,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该案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郑汉林、赵宝香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郑汉林、赵宝香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郑汉林、赵宝香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鹏审 判 员 李世昆审 判 员 鹿贵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罗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