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824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