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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3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824号原告:陈某,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李某,女,198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吴桂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银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