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闫卫东申请执行辛同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卫东,辛同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字第554号申请执行人闫卫东,男,51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辛同伟,男,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在执行闫卫东申请执行辛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辛同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