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6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建金平执行决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1282执691号之二被拘留人:建金平,女,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赵东锋与彭克站、建金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建金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建金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