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汤海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汤海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37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8480571944),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人民东路15号。代表人:顾小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侯立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海舟,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与被告汤海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以涉诉标的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徐喜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齐璐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