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宜鸣诉被告北塘区莫莫电动自行车商行、魏玉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鸣,北塘区莫莫电动自行车商行,魏玉红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244号原告宜鸣,男,1994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北塘区莫莫电动自行车商行,住所地无锡市利民摩托车配件市场有限公司商业房五区116号。经营者莫长江。被告魏玉红,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鸣诉被告北塘区莫莫电动自行车商行、魏玉红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宜鸣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鸣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郭富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莉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