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谢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谢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0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B座2273。法定代表人:杨建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秀婕,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副经理,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清,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专员,住公司宿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辉,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编辑,住北京市房山区。上诉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1民初3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雪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王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