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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02民催11号申请人: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常郭卞子札村。法定代表人:刘之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持票人)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编码10300051/24322548、出票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市分行吴兴支行、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临海市江南滤清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黄骅市盛荣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辉审 判 员  沈福江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魏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