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苏庭芳与孙玮、李虹、陆进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庭芳,孙玮,李虹,陆进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90号申请执行人苏庭芳,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孙玮,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住宝塔区西沟二区464号。被执行人李虹,女,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住宝塔区西沟二区464号。被执行人陆进一,男,1961年12月8日出生,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86号民调解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孙玮、李虹、陆进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玮、李虹、陆进一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庭芳欠款7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7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由被执行人孙玮、李虹、陆进一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400元、执行费94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玮、李虹、陆进一2017年8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苏庭芳于2017年7月21日申请撤销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7民初4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