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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1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王海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王海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1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王海蒲。本院在执行刘建军与王海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海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