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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铜生与韩玲、严桂元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铜生,韩玲,严桂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李铜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韩玲,女,汉族。被执行人:严桂元,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铜生与韩玲、严桂元民间借贷一案中,已查封严桂元名下房产,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铜生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