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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终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薛红维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红维,王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终2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红维,女,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山,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军,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诉人薛红维因与被上诉人王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7)陕0802民初2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红维于2017年7月20日向我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薛红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红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薛红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贺金丽代理审判员  郭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