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黄梅玲、谢天旺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黄梅玲,谢天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3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被执行人黄梅玲,女。被执行人谢天旺,男。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黄梅玲、谢天旺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黄梅玲、谢天旺未自觉履行义务,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420.63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黄梅玲、谢天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支付案件款40000元及利息2234.38元,延期还款利息2186.25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656元。由于被执行人黄梅玲、谢天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其银行存款44420.63元,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铜川市印台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案件款44420.63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6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4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廉 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