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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飞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062号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张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祥品,男,汉族,1986年2月6日,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该公司员工。被告石飞虹,男,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石飞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驻马店市民生美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娄 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