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俊义、李珂峰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俊义,李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杨俊义,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李珂峰,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俊义与被执行人李珂峰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74833.13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