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为斌、李忠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为斌,李忠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刑初265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为斌,男,1987年7月13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由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忠,男,1969年6月22日生,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9日由赣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以赣检诉刑诉(2017)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为斌、李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共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为斌、李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为斌、李忠先后加入“视屏资源总部”QQ群(群号553227037),后担任管理员。2016年9月19日,该群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查获时,该QQ群中群成员70人,共享视频30部。经鉴定,其中17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被告人王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以证实指控被告人王为斌、李忠传播淫秽物品罪成立,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为斌、李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为斌、李忠先后加入名为“视屏资源总部”的QQ群组(群号553227037)并担任该群组管理员。2016年9月19日,该QQ群被公安机关查获,截止查获时,该QQ群中共有群成员70人,共享视频30部。经鉴定,其中17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被告人王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为斌、李忠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在案物证OPPO、GIONEE牌手机各一部、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赣公淫物鉴字(2016)第11号物证鉴定书、赣榆区公安局赣公(网)勘(2016)043号电子数据远程勘验笔录、赣榆区公安局网络监察大队赣公(网)检(2016)045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王为斌、李忠的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为斌、李忠利用互联网在腾讯QQ群内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为斌、李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为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忠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为惩治犯罪,保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为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岳仁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投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