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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2民初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严某芳与郭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芳,郭某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704号原告严某芳,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被告郭某兴,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埔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严某芳诉被告郭某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以其与郭某兴的纠纷已寻求诉讼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郭某兴的纠纷已寻求诉讼外途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有关“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民事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某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由原告严某芳负担。审判员  杨小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卓可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