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27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林荣钦与陈鸿城、马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荣钦,陈鸿城,马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729号之一原告:林荣钦,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坤,安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鸿城,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马爱枝,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荣钦与被告陈鸿城、马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林荣钦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诉争问题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林荣钦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荣钦撤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由林荣钦负担。审 判 长 刘雅芬审 判 员 黄月治代理审判员 苏亚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