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秀珍、唐博、唐莉莎与杨林平、任月娥、杨存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珍,唐博,唐莉莎,杨林平,任月娥,杨存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977号申请执行人李秀珍申请执行人唐博申请执行人唐莉莎被执行人杨林平被执行人任月娥被执行人杨存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1053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李秀珍、唐博、唐莉莎与杨林平、任月娥、杨存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林平、任月娥、杨存祥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59124.3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