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劲松与张晓峰、宓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劲松,宓宓,张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860号原告陈劲松,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宓宓,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晓峰,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陈劲松诉被告宓宓、张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劲松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宓宓、张晓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劲松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宓宓、张晓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劲松撤回对被告宓宓、张晓峰的起诉。审判员 贾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