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李红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020号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114XXXX。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临泽北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韩爱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益道,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82年5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与被告李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恒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掖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立案受理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晓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燕燕书 记 员 陈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