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7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红与陈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陈进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200号原告:李红,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斌,系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进财,男,54周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董英涛,系太仆寺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陈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春娟人民陪审员 左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策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