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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7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红与陈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陈进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27民初200号原告:李红,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委托代理人:马斌,系太仆寺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进财,男,54周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委托代理人:董英涛,系太仆寺旗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诉被告陈进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马 军审 判 员  杨春娟人民陪审员  左淑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策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