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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孙莉,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张家玉,刘可丽,张君龙,国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07873479-2。法定代表人:张来往,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莉,女,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7422114-1。法定代表人:张君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9109555-4。法定代表人:张军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玉,男,196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刘可丽,女,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张君龙,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国婧,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安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莉、安徽财富汽车有限公司、涡阳财富康达制动元件有限公司、张家玉、刘可丽、张君龙、国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