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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3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程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程建民,迟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3749号申请人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政府西2000米。被申请人程建民(又名程显龙),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迟永红,女,汉族,1968年10月17日生,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程建民、迟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程建民、迟永红的银行帐户存款409415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建民、迟永红的银行账户存款409415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市宏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 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坤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