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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121号申请人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15号附4号8号楼400-422号。法定代表人林成松,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伟,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亚论,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西路33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00号。法定代表人王晓萍,职务总经理。申请人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726.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编号为341007304802017000311号的担保函一份,为申请人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市蒙牛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原新城店、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726.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益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