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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葛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4刑初24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兰陵县,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刑诉[201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青、申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冬,被告人葛某受本村村民孙某丙委托帮其超生的孙子(户籍姓名为孙志杰)办理落户,并收受20000元。后被告人葛某找到时任兰陵县中医院副院长的董某和兰陵县磨山镇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的王某甲帮忙办理了一份出生证编号为L370336844、婴儿姓名为孙志强、母亲张峰、父亲孙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葛某因持该出生证明办理落户不成,又花费15000元找他人伪造了同一出生证编号(L370336844)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持伪造的出生证明找原车辋镇派出所户籍员程朋给孙某丙的孙子成功落户。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供证据如下:户籍信息、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证人孙某丙、董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葛某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1年冬,被告人葛某受本村村民孙某丙委托帮其超生的孙子(户籍姓名为孙志杰)办理落户,并收受20000元。后被告人葛某找到时任兰陵县中医院副院长的董某和兰陵县磨山镇人民医院妇产科主任的王某甲帮忙办理了一份出生证编号为L370336844、婴儿姓名为孙志强、母亲张峰、父亲孙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后被告人葛某因持该出生证明办理落户不成,又花费15000元找他人伪造了同一出生证编号(L370336844)的出生医学证明,并持伪造的出生证明找原车辋镇派出所户籍员程朋给孙某丙的孙子成功落户。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经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l)中国农业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证实孙某丁给葛某账号为62×××11的银行卡上打款20000元。(2)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证实出生证编号L370336844,婴儿孙志杰,出生时间2008年12月1日11时18分,母亲张爱花,父亲孙某乙,出生地磨山人民医院,接生人员王某甲,落款时间2011年4月25日。(3)户籍单页复印件。证实方张爱花、男方孙某乙,育一子,出生于2008年12月1日。(4)磨山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一份,分娩登记簿复印件一张。证实磨山人民医院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证明:2008年12月1日我院无孙志杰在我院出生的记录,也无其母张爱花的住院记录。(5)分娩登记簿复印件二张、孙志强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一份。证实2011年9月28日女方张峰,男方孙某甲,家庭地址车辋的在磨山人民医院分娩住院记录,产一子孙志强。出生证编号为L370336844,婴儿孙志强,出生时间2011年9月28日,出生地点苍山县磨山人民医院,母亲姓名张峰,父亲姓名孙��甲。落款时间2011年10月11日。(6)中共兰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5月17日对车辋派出所户籍员程朋的谈话笔录一份。证实:我通过工作关系认识东白山村的葛某。2011年11月份我经手给孙志杰落过户口,是真实的出生证明,当时是在磨山人民医院办理的出生医学证明,我经手按程序办理落户,审核后发现这个出生医学证明在网上能查到,我们就认为是真的,就给安户了。具体是谁拿材料找我落户的我记不清了,材料也不一定是经我手收取的,但肯定是户籍室收取的。孙志杰的户口不是葛某找我落的,期间他没给我送过钱、物。我没收到过他给的5000元钱,当时孙志杰落户的材料齐全,我们就给落户了,没收过任何人的钱、物。(7)证明一份。证实张爱花,女,住兰陵县车辋镇南杭山峪村208号,系语言二级××人,××证号:37132419690420404932。(8)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葛某于2013年3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兰陵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葛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具备刑事责任年龄。(10)证人户籍信息。证实证人董某,王某甲,孙某乙,张爱花,吴某(妻张爱花),葛传红,具备证人资格,并且孙永贵、葛传红、孙某乙、孙志杰四人在一个户籍上。(11)任职证明。证实葛某于1992年6月至2007年12月任东白山村村委主任;于1996年6月至2011年9月任东白山村党支部书记。董某自2007年至今在兰陵县中医院工作,在2007年至2016年期间任职副院长。王某甲自1994年至今在兰陵县磨山镇人民医院妇产科从事医生工作,2002年至2016年任职妇产科主任。(12)情况说明。证实编号为L370336844(婴儿姓名孙志强,母亲张峰,父亲孙某甲,接生人员:王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系原苍山县卫生局签发。(13)情况书明。证实编号为L370336844(婴儿姓名孙志强,母亲张峰,父亲孙某甲,接生人员:王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系原苍山县卫生局签发。编号为L370336844(婴儿姓名孙志街,母亲张爱花,父亲孙某乙,接生人员:王某甲)的出生医学证明苍山县卫生局无存根。(14)情况说明。证实程朋于2016年6月30日因犯受贿罪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OOOOO元,现外出做生意,其家属不提供联系方式,现在无法联系到程朋。2、证人证言(l)证人孙某丙证实:2011年冬天,孙某丁让我去找当时的村支部书记葛某问能不能给小孩(孙志杰)落上户口。我去葛某的家里去问问的,葛某的意思是要安户就得花钱,不花钱安不了。我把这个情况给孙某丁说了,孙某丁在上海没回来,电话给葛某联系的,联系好后���某丁在上海通过银行给葛某汇款2万元,还说好多退少补。我也把孙志杰的真实出生证明给葛某了。给完钱后,葛某自己操作的,具体怎么弄的我不清楚,后来把孙志杰的户口落到我本家的侄子孙某乙的名下了。是我提议落在孙某乙的名下的,因为孙某乙没有妻子没有小孩。孙某乙当时不知道这个事情,是后来知道的。打算安户口之前我给我叔兄弟(孙某乙的父亲)说过想把孙志杰的户口安在孙某乙的名下,孙某乙的父亲当时答应着的,但是到葛某操作准备用孙某乙的户口本去派出所安户时,孙某乙的父亲又推脱说找不到户口本了。我给葛某说了这个情况,葛某说他想办法.葛某用要给孙某乙办低保的名义把户口本骗出来的,然后去安户。孙志杰的真实出生证明在上海,具体哪家医院我不知道,但是安户的年龄比实际年龄小。落户后,葛某没有将真实的出生证明还���我。落户后,葛某又跟我要3000元钱,我是拿现金到他家里送给他的,当时葛某的妻子在场。当时我跟葛某讲好了,我花钱安户口,以后要是有什么问题都由葛某承担。后来葛某还想以计划生育罚款再让我交5000元,我没交。葛某后来还吓唬我,我要不交钱就把户口再给删去。(2)证人孙某丁证实:我一共有三个小孩,孙志杰是2008年偷着在上海出生的,为了给孙志杰落户,我父亲孙某丙找到当时的村支书葛某让他帮忙落户,葛某同意给落户,但是说要花钱找关系,我父亲告诉我后,我在上海又电话给葛某联系的,葛某说先让我出2万元钱,他先给办着,需要多少钱多退少补,就这样我通过农业银行给葛某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11)上汇去2万元钱。后来的事都是葛某给操作的,户口就给落到孙某乙的户口上了,因为孙某乙是单身,没有小孩。可能是2011年下半年给孙志杰落户,具体日期我记不清了。除了给葛某2万元钱之外,我把孙志杰在上海出生的真实出生证明也给葛某了。给落完户口后,葛某又给我打电话说还差3000元钱,我当时给他说我过几天就回家,回家后就给他钱,我从上海回家后就把3000元钱给我父亲了,让我父亲孙某丙送给葛某的。(3)证人孙某甲证实:我有两个儿子,是双胞胎,一个叫孙盛铠,一个叫孙盛洽,2011年2月20日在县医院生的,2011年7月份在车辋派出所落的户。我夫妻俩没有在磨山人民医院生过孩子,你们出具的编号为L370336844的出生证明(父亲孙某甲、母亲张峰)上领证人一栏签名“孙某甲”不是我签的。我和孙某乙是堂叔兄弟,他至今单身没有妻子。(4)证人孙某乙证实:我父亲叫孙某戊,母亲张金英,我家一共三口人。和我在同一个户口上的孙志杰是我堂叔兄弟孙某丁的儿子��但是以我儿子的名义落的户。孙某丁共有3个小孩,我没有成家也没有小孩,当时他们为了躲避计划生育罚款才落我身上的。当时落户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后来葛某和孙某丁的父亲孙某丙因为落户口的事闹仗说起来我才知道的。我的户口是和我父母一起的,当时是葛某从我父亲手里骗去的户口簿,从而去派出所落的户口。当时葛某是村支部书记,我在外地打工,葛某到我家里骗我父亲说是要拿户口簿给我办理低保的,我父亲就把户口簿给葛某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就是后来因为葛某又向孙某丙要超生费,孙某丙说当时落户口时已经给过葛某钱了,因为这事两人闹了仗,我才听说这事的。(5)证人吴某证实:我妻子是张爱花,47岁,××人,儿子吴付山,14岁,在校学生。我家的户口簿上就我们三口人。我不知道我们村有孙志杰这个人。我认识孙某乙,他是孙某戊的大儿,孙某乙没有妻子至今光棍。(6)证人孙某戊证实:我的户口在车辋镇教委;妻子,张金英,本村务农;儿子,孙某乙,49岁,至今未婚,本村务农,现在跟我一起生活。孙某乙的户口是和我二儿子孙永贵一起的。孙某乙的户口上有个孙志杰的小孩是我叔兄弟孙某丙大儿子孙某丁的儿子,但是他以孙某乙儿子的名义落的户。孙志杰是孙某丁躲着生的,当时没有落户。我叔兄弟孙某丙找到我说想把小孩的户口落到孙某乙的名下,当时我考虑到孙某乙的户口是和孙永贵一家子在一起的,孙永贵有小孩,如果再在户口上落户的话我怕影响孙永贵的情况当时也没答应。大约一个多月后孙某丙又去我家想找孙某乙的户口簿落户,我当时就给推辞了,我说孙某乙出去打工去了,户口簿也找不到了,孙某丙也就走了。后来原村书记葛某找到我说因为孙某乙一直没��家村里要给孙某乙办理低保的需要户口簿,我就把孙某乙的户口簿给葛某了。他应该是拿着孙某乙的户口簿办理的孙志杰的户口落户事情。过了个多月后葛某就把户口簿给我了,给我的时候户口簿里也没有孙志杰的户口。当时落户的时候我不知道,是后来村里办理房产确权需要户口簿,户口簿被我二儿子孙永贵带上海去了,我就到派出所重新打了一份户口簿。打完户口簿才发现户口上多出来孙志杰的户口,我当时也就明白了应该是落的孙某丙的孙子,当时碍于面子也就没再说这事。(7)证人董某证实:我们中医院的保卫科长吴献忠和葛某是一个村的,我是通过吴献忠认识的葛某。葛某找我办过新生儿的医学出生证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2010年左右的一天,葛某到兰陵县中医院我的办公室里找我帮忙,说是家里的亲戚有个小孩该上学了没有户口,想让我给帮忙办理个医学出生证明以便于落户口。因为我以前在磨山镇卫生院工作过,我就给磨山卫生院的妇产科主任王某甲打了个电话,给她说了这个情况,让她看看给办个医学出生证明,当时王某甲说让把小孩的相关信息送去看看。我就把王某甲的手机号码给葛某,让葛某去找的王某甲。过了一两个月后,葛某给我说办出医学出生证明来了,还说有空请我喝酒,后来就算完了。当时葛某请我给帮忙办理出生证明,没有给我什么承诺。因为我和葛某很熟悉,他提出让我帮忙,我也就同意了。我当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个情况,给帮忙办理出生证明的事,当时王某甲也答应了,葛某没有给王某甲送礼等情况。王某甲给葛某办的出生证明,葛某说出生证明过期了,没能用上,但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也不清楚。(8)证人王某甲证实:我用虚假的信息给别人办过一个出生��明。记不清2010年还2011年8月份的一天,兰陵县中医院的副院长董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个亲戚小孩出生了,没有出生证明,想让我给办个出生证明的,我当时就没答应,又过了有一、二十天,董某又打电话给我,让我想想办法给帮忙办个出生证明,我就答应了。董某说那我让我的亲戚去找你,把小孩的信息给你。过了有三四天我在单位上班,有一个五十来岁的男人来找我说,是董某院长让来找我办出生证明的,那人就将小孩的信息给我了,然后就走了,我就根据给我的信息在磨山医院妇产科的住院登记簿上给填上了住院、分娩信息,后来我就拿着这一段时间的住院、新生儿分娩出生的信息送到县卫生局办理出生证明,其中就包括董某安排我给办的这个。拿回来后我给董某打的电话,我忘记是我给董某送去的还是董某的那个亲戚来拿的出生证明了。我给登记���个虚假信息的事其他人不知道。当时我是妇产科的主任,登记信息以及后来到县卫生局办理出生证明都是由我经手。兰陵县中医院的董某以前是我们磨山医院的院长,后调到县中医院工作,我们还是一个村的。董某让我给办出生证明没有给我什么承诺。董某给介绍的送小孩信息的人我不知道叫什么名,是个五十来岁的男的,车辋人,带个眼镜.别的记不清了。出生证明上的信息家是兰陵县车辋镇的哪个村我忘了,小孩的父亲叫孙某甲,母亲叫张峰,小孩叫孙志强,是个男孩,别的记不清了。登记的孙志强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记录表登记的内容是我给填写的,领证人也是我给替签的“孙某甲”的名。这样办理出生证明不合适,我没有从中收取财物。董某有没有收取当事人、中间人的钱物,我不清楚。我给办的出生证明听说他没有用,不知怎么处理的。3、辨认笔录王某甲对葛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王某甲于2017年3月30日在见证人王某乙的见证下在兰陵县磨山镇卫生院对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辨认,经辨认,8号系当时接到董某电话后,来磨山镇卫生院送“孙志强”相关信息的人,经公安机关人员刘伟、谭应举查看,排在8号的照片就是葛某的照片。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葛某供述:2010或2011年,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任俺村支部书记期间帮俺村孙某丁的儿子孙志杰办理了假的出生证明,并用这个假的出生证明安上了户口。俺村孙某丙的大儿子孙某丁有三个小孩,一胎女孩计划内生育,二胎是男孩,叫孙志杰,今年9岁,是躲着生的,三胎也是男孩,是以二胎的名义落的户口。2010年左右,孙某丙找到我,让我想法给孙某丁的大儿子孙志杰落上户口,因为孙某丙是我丈人叔,��说我托人给办是的。我找到兰陵县中医院的副院长董某,让他帮忙办理出生证明,我一开始打算把户口给安在孙某丙的二儿子孙某甲的名下,也就把孙某甲和孙某甲的妻子张峰的身份信息以及孙志杰的出生日期提供给董某让他帮忙办理出生证明,过了有一个月左右,董某就给我一个父母是孙某甲、张峰,新生儿是孙志杰,出生医院是磨山镇卫生院的出生证明,我就拿着这个出生证明去车辋镇计生委办理落户的相关信息,因为孙某甲名下已经有两个小孩了,镇计生委说不能办理相关出生信息,计生委不出具相关手续,派出所也就落不了户口。后来我到县城喝喜酒时通过在路边的小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联系上做假证的,我把董某给办理的出生证明以及孙某乙、张爱花的身份信息提供给办假证的人,让他以孙某乙、张爱花为新生儿孙志杰的父母办理出生证明。办假证的说得需要一万五千元钱,我给孙某丙说了需要钱的事,孙某丙也给孙某丁说了,孙某丁当时在上海打工,孙某丁给我打电话联系完后,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往我农行银行卡上汇来两万元钱。办好假证后,我去县城阿波罗路南见面,他给我假的出生证明,我给他一万五千元钱。后来我又通过给当时的户籍员程朋,给他五千元钱,把孙志杰的户口给落在孙某乙的名下了。就因为我知道是假的出生证明,我才给程鹏五千块钱的。孙某乙和孙某丁是叔兄弟,孙某乙是单身,名下没有小孩,孙某丙提议落到孙某乙名下的,我估计孙某乙知道这事,因为孙某丙给他家里说过要落户的事,但是去落户时孙某丙去拿孙某乙的户口本时,孙某乙的父亲孙某戊没给,后来我又去孙某戊家里要的。让董某办理出生证明我没花钱,我和董某是朋友关系,当时说办完请董某喝酒的,因为董某办的出生证明没能落户,后来也就没再请董某喝酒。张爱花是俺村吴某的妻子,是个哑巴。当时张爱花的身份证就在村委办公室,我也就随便给办假证的提供了张爱花的身份信息。张爱花不知道这事。我记不清办理假证的电话号码是什么了。办假证的人是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身高有一米六多点,不到一米七,不是本地口音,其他的也没什么印象了。安完户口后我给孙某丁说过还差3000元钱,孙某丁也答应给我的,但是没给我。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相互关联,足以认定。本院于2017年6月2日向兰陵县司法局发出委托调查评估书,要求对被告人葛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回复。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并在明知是伪造的情形下而予以买卖,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名誉和声誉,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未作辩解,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初犯,且认罪、悔罪。综上考量案情,根据本案的发生原因、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等,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并到兰陵县车辋镇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卫东人民陪审员  胡文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泽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