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丛洪广与威海鸿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洪广,威海鸿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57号申请执行人丛洪广,男,汉族,住址威海市南曲阜经济住房。被执行人威海鸿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江苏西路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洪广与被执行人威海鸿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威临区劳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威临区劳裁字第5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毕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