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催2号申请人: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景县欧亚路西景新街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692052687L法定代表人:刘长胜,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已于2017年7月6日立案。申请人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元,由申请人衡水鑫驰管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汪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