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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马慧嫄、温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慧嫄,温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马慧嫄,女,1965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被执行人温建军,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华侨投资区。本院在执行马慧嫄与温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温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23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64元、执行费3410.9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财产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温建军坐落于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2号侨园公寓商住楼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财产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温建军坐落于南宁华侨投资区侨光路2号侨园公寓商住楼的房屋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