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泽鹏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泽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575号原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泽鹏,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云霄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霄县常山农场新寮管区。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因多次偷开他人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法院审理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泽鹏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浙0103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泽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6年10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张泽鹏驾驶从杭州市上城区中大吴庄地下车库内偷开的一辆浙A×××××号奥迪A8型轿车,行驶至杭州市下城区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陈某1停放在该地下车库的苏G×××××号宝马X5型汽车后备箱内的棕色电脑包1个,包内有价值人民币6000元的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被害人的病历本等物品。随后,张泽鹏驾驶奥迪轿车返回中大吴庄地下车库停放,并驾驶另一辆事先从杭州市拱墅区白某公寓地下车库偷开至中大吴庄地下车库的浙A×××××号路虎越野车离开。当日6时许,张泽鹏驾驶上述路虎越野车返回白马公寓地下车库,在停车时被民警在路虎越野车上抓获,后又从该路虎越野车上查获被害人陈某1失窃的棕色电脑包。上述棕色电脑包及包内物品已发还被害人陈某1。原审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泽鹏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张泽鹏上诉称其未实施盗窃,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泽鹏盗窃的事实,有证人刘某1、吴某的、刘某2的证言,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盘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情况说明及照片、发还���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图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张泽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中大吴庄地下车库、白某公寓地下车库的监控视频及被告人张泽鹏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2016年10月17日晚,张泽鹏从白某公寓3幢地下车库偷开浙A×××××号路虎越野车行驶至中大吴庄地下车库停放,随后偷开另一辆停放在中大吴庄地下车库的浙A×××××号奥迪轿车离开;10月18日早晨,张泽鹏驾驶奥迪轿车返回中大吴庄地下车库,接着驾驶先前偷开后停放在此的路虎汽车离开中大吴庄地下车库,返回白某公寓3幢地下车库停放。(2)证人吴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材料及白某公寓地下车库监控视频相互印证证实:2016年10月17日晚21时10分许,吴某发现其停在白某公寓3幢地下车库的浙A×××××号路虎越野车被人开走并报警;10月18日6时许,张泽鹏驾驶该路虎越野车返回白马公寓3幢地下车库停放,被蹲守在地下车库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后又从该车内查获被害人陈某1失窃的棕色电脑包。根据证人吴某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路虎车主吴某与被害人陈某1互不相识,双方没有任何往来;被害人陈某1的上述电脑包系在其当日停放在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地下车库的宝马汽车后备箱内被盗。(3)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地下车库、中大吴庄地下车库监控视频、张泽鹏辨认现场的照片、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图像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2016年10月18日早晨,张泽鹏驾驶浙A×××××号奥迪轿车驶入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地下车库并缓慢行驶,���间张泽鹏曾数次下车在车库内往返走动、不断尝试拉开其他车辆的车门;约10分钟后,张泽鹏步行至一辆深色宝马汽车旁,通过尝试拉开了该车左前门,在驾驶室和后备箱内翻动物品;约1分20秒后,张泽鹏关闭宝马汽车后备箱步行离开,随后驾驶奥迪轿车返回并从宝马汽车后方拿取物品后驶离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约20分钟后,张泽鹏驾驶奥迪轿车返回中大吴庄地下车库,车辆行驶时间与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中大吴庄之间的车程基本相符。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泽鹏从白某公寓地下车库偷开他人的路虎汽车行驶至中大吴庄地上车库,又从中大吴庄地下车库偷开另一辆奥迪汽车行驶至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地下车库实施盗窃,尔后依次驾驶上述偷开的汽车携带赃物返回白某公寓地上车库后被抓获的事实。张泽鹏上诉后以其记不清有无驾驶奥��汽车驶入温某至尊豪庭大酒店地下车库、公安机关未在棕色电脑包上提取指纹作鉴定等为由,辩称其未实施盗窃行为。该辩解与上述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泽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张泽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被告人张泽鹏改判无罪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科��审 判 员 蒋 祖 峰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勋 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