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清贵与襄阳县金桥复合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清贵,襄阳县金桥复合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一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异34号申请执行人:高清贵,男,195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襄阳县金桥复合肥厂,住所地:襄州区古驿镇下涂村。法定代表人(按工商登记信息):司光林,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清贵与被执行人襄阳县金桥复合肥厂(以下简称金桥复合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3月27日高清贵向本院递交变更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申请书,其诉称,原襄阳县黄渠河镇人民政府将金桥复合肥厂的土地及房屋变卖,所得价款未用来清偿本案债务。因黄渠河镇人民政府与古驿镇人民政府合并为古驿镇人民政府,请求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变更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债务。高清贵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999年12月20日黄渠河镇人民政府、黄渠河镇下涂村委会签订的《关于黄渠河镇金桥复合肥厂、原下涂总支房产变卖协议》。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黄渠河镇人民政府没有接受金桥复合肥厂的财产,高清贵要求古驿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依据,请求驳回高清贵的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现查明,关于本院审理的原告高清贵与被告金桥复合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后,1999年12月28日本院作出(2000)襄黄渠河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桥复合肥厂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高清贵借款本息49000元。判决生效后,因金桥复合肥厂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高清贵的申请对金桥复合肥厂进行执行。执行中,本院对金桥复合肥厂的房屋十间及东风140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在被拍卖的财产流拍后,本院根据房屋保留价26570元、车辆保留价3200元,将房屋十间及车辆一辆抵偿给高清贵所有。2001年4月3日,原襄阳县建设委员会根据高清贵的申请就被抵偿的十间房屋给高清贵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本院对黄渠河镇人民政府与黄渠河镇下涂村委会签订的《关于黄渠河镇金桥复合肥厂、原下涂总支房产变卖协议》进行审查,查明,因金桥复合肥厂欠原黄渠河镇下涂基金会贷款227950元未还,黄渠河镇欠下涂村税费款53939.32元未还,黄渠河镇人民政府、黄渠河镇下涂村委会为清偿以上债务而商议将金桥复合肥厂占地面积19.6亩、厂房三栋、平房四栋、民房两栋、楼房一栋,共计六十七间(含门面十间);原黄渠河镇下涂总支占地面积3.75亩、楼房一栋、平房两栋,共计二十八间,从1999年12月20日起归下涂村委会所有。经本院调查,从2001年上半年起,下涂村委会开始占有金桥复合肥厂的除被抵偿给高清贵的房屋十间及该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裁定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以上规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原黄渠河镇人民政府虽然与下涂村委会签订了《关于黄渠河镇金桥复合肥厂、原下涂总支房产变卖协议》,但原黄渠河镇人民政府并没有接受金桥复合肥厂的财产,而是同意将金桥复合肥厂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交给下涂村委会抵债(实际执行时未将抵偿给高清贵的房屋十间也用来抵债)。由于原黄渠河镇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接受金桥复合肥厂的财产,所以高清贵请求本院变更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没有事实依据,故本院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清贵要求变更襄阳市襄州区古驿镇人民政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刘建刚审判员 唐应忠审判员 张广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