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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平与被告徐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平,徐军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687号原告李平,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军波,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李平与被告徐军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计77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廷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