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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7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姜国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淑英,姜国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7719号原告:张淑英,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姜国成,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原告张淑英与被告姜国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涂子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传唤原告张淑英于2017年7月21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张淑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