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民初2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春尧与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罗山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尧,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罗山金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5民初2144号原告:王春尧,男,汉族,住招远市。被告: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罗山金矿,住所地招远市。负责人:杨兴春,矿长。原告王春尧与被告山东中矿集团有限公司罗山金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春尧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尧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王春尧负担。审判员 赵友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