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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2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竺亚波与陈碧微、胡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竺亚波,陈碧微,胡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2955号之一原告:竺亚波,女,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陈碧微,女,196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告:胡梦龙,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竺亚波诉被告陈碧微、胡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竺亚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竺亚波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竺亚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920元,由原告竺亚波负担。审 判 员 王阳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志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