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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宁波诚发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宁波诚发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宁波三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1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大件路。法定代表人:邱文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吉,宁波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濛,宁波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诚发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海曙区大沙泥街**号*楼。法定代表人:景继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祥国,该公司员工。原审第三人:宁波三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大运路277号。法定代表人:曹德夫,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诚发房地产信息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波三泰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21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镇海鸿利皮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岚审 判 员  徐梦梦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