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执46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4644-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84年9月2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吴某,男,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李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遂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予以解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某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陆 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