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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李吉春罚金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4执300号移送部门: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吉春,男,1978年6月23日,汉族,农民,现住汪清县。关于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李吉春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7)吉2424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4日移交我局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执行罚金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本案罚金1,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执行员  徐跃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