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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前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前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227号申请人李前超,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洋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常青,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负责人文晓娜,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伟伟,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李前超诉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李前超诉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李前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3000元。于2017年8月19日之前付清。二、申请人李前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