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刑更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斌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斌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043号罪犯林斌衍,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信宜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茂信法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斌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斌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2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林斌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斌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6次嘉奖;2016年6月、11月获得表扬。已履行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斌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斌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