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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曹秀英、XX喜与XX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秀英,XX喜,XX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68号申请人曹秀英,女,194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XX喜,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XX成,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申请人曹秀英、XX喜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XX成名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宙辉国际南侧地块的期房二套,面积共约200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秀英、XX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成名下位于淮安市淮安区翔宇大道宙辉国际南侧地块的期房二套,面积共约200平方米,保全金额为100万元,保全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庞志毅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