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承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承刚,杜利英,徐景荣,郝少芳,陈跃文,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465号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山区财源大街36号,组织机构代码34922004-9。法定代表人:杜晋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承刚,男,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杜利英,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徐景荣,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郝少芳,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执行人:陈跃文,男,1972年8月11号出生,汉族,住泰安市银座城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银座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承刚、杜利英、徐景荣、郝少芳、陈跃文、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山商初字第99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