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田留清、李成缓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留清,李成缓,李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财保32号申请人:田留清,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申请人:李成缓,女,197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申请人:李永强,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人田留清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成缓、李永强银行存款共计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编号为PZDM201741280000000142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留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成缓、李永强银行存款共计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保险期间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杨向军审 判 员 刘春山代理审判员 田洪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