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监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陈冬生与曾流生、曾冬仪、曾顺生、曾冬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通知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赣07民监13号陈冬生:你因与曾流生、曾冬仪、曾顺生、曾冬明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提出申诉。认为长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是对双方建房纠纷进行了调解,但因打架造成的损失并没有调处,二审判决驳回陈冬生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因建房发生纠纷并发生打架,在长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于2014年10月30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对方同意陈冬生建房,并约定此事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不得再滋事,造成后果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长胜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陈冬生、曾流生建房土地纠纷调处情况说明》及参与调解的调解员均证实,双方当事人口头承诺对以前打架纠纷产生的医药费用互不追究,并在这个基础上调处该纠纷。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你以调解协议中没有处理你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等为由要求对方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