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627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熊门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门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7刑初41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门刚,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住云南省镇雄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门刚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悦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门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熊门刚在其家中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余某、严某1吸食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余某主动将其向熊门刚购买的两小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交给民警,随后民警在吸毒人员严某1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搜出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并在熊门刚手中搜出十六小包毒品疑似物,在熊门刚所穿的上衣胸前的内口袋搜出一大包毒品疑似物。民警当场将查获的余某上缴的两包毒品疑似物计为两组,将从熊门刚上衣口袋搜出的毒品疑似物一包,计为第三组,将严某1身上搜出的毒品疑似物一包,计为第四组,经称量四组毒品疑似物净重99.4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门刚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熊门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被告人熊门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当天宣读出示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熊门在其家中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余某、严某1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余某主动交出其向熊门刚购买的两小包毒品海洛因,民警在严某1身上搜出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在熊门刚手中查获十六小包毒品海洛因,在熊门刚所穿的上衣胸前的内口袋内搜出一大包毒品海洛因。经称量,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重99.46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证人严某1、余某、虞某、熊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昭通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罚没收据,户口证明,借条、借款借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熊门刚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门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门刚犯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32年3月27日止。)二、涉案毒品海洛因99.46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严隆高审 判 员  阮 锋人民陪审员  刘祖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书荣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甲基苯丙胺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