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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正坤与高子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坤,高子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2661号原告:张正坤,男,1992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富,男,1970年7月1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父亲。被告:高子标,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有劳,男,197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被告的儿子。原告张正坤与被告高子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正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坤以双方自行协商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正坤负担。审判员  屈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孟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