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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禄存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禄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71号罪犯张禄存,男,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大学肄业,住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张禄存因犯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鄂黄州刑初字第00012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7月5日起至2019年7月4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17日交付执行。2014年8月14日、2016年1月26日,本院分别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3月4日止。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张禄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禄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五次记功的奖励。张禄存已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张禄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张禄存不积极缴纳罚金,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对罪犯张禄存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禄存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