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邹卫红与倪帮勇、郑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卫红,倪帮勇,郑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286号原告:邹卫红,男,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和,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帮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郑艳萍,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邹卫红诉被告倪帮勇、郑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邹卫红承担。审 判 长 唐 凤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尹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