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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邹卫红与倪帮勇、郑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卫红,倪帮勇,郑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286号原告:邹卫红,男,汉族,住贵州省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建和,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帮勇,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郑艳萍,女,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邹卫红诉被告倪帮勇、郑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卫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收,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邹卫红承担。审 判 长  唐 凤人民陪审员  佘大其人民陪审员  尹书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