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陈思与黎森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黎森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302民初1889号原告:陈思,女,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告:黎森林,男,1990年5月22日,汉族,住江西省,原告陈思与被告黎森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2016年11月23日,本院经原告申请对外委托鉴定。因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拒绝支付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决定终止鉴定并于2017年7月3日将有关材料退回本院。原告陈思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424元,由原告陈思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