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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2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肖传云与肖玮、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传云,肖玮,王长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228号原告:肖传云,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肖玮,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王长娥,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传云与被告肖玮、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传云负担。审 判 长  陆大鹏审 判 员  李彬彬人民陪审员  吴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馥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