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肖传云与肖玮、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传云,肖玮,王长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21民初228号原告:肖传云,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肖玮,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被告:王长娥,女,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传云与被告肖玮、王长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传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传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传云负担。审 判 长 陆大鹏审 判 员 李彬彬人民陪审员 吴丛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馥烁 更多数据: